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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详解(5)

2016-06-08 | 网络

下面就是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小编整理的法律硕士考研之法制史详解,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参考。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国王或天子作为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掌握最高司法权。

传说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官。

在夏朝,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到商朝,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

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自夏朝开始,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地方司法官员大多以士命名。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等,分别负责审理不同地区的刑事、民事案件。

二、诉讼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在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夏商两朝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残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二)狱与讼

到西周时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有明确的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受理民事诉讼时要先收取诉讼费,受理刑事诉讼时要收取证据材料。

(三)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1)辞听(2)色听(3)气听(4)耳听(5)目听

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四)读鞫与乞鞫

读鞫是指在审判结束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之后,犯人若不服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乞鞫。

(五)三刺

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凡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大臣们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

(一)监狱名称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周时期也称囹圄,到了春秋时,则通称囹圄。

(二)监狱管理 西周设有司圜与掌囚两种监狱管理官员,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监狱管理形式。

(1)圜土所关押的是特定对象,即未达到处以五刑程度的轻微犯罪者,当时称之为罢民。司圜专门负责管理圜土。

(2)西周还有一种专门关押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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