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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职能介绍

2012-08-20 | 网络

吉林省人事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提出结构调整的意见;编制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国外来省

(回省)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有关事宜,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省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省和国外、省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

(境)外、省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国家及省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省、中直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和标准,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和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协调政府系统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

(九)研究拟定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全省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综合管理全省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和省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人事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公共关系、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研究制定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全省人事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二)计划与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调控措施;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省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拟定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协调、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指导全省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人事法规体系规划和综合性法规,监督检查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国家公务员综合性法规的拟定修订、协调落实及监督检查;起草厅内重要文件;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和人事新闻宣传工作。

(三)专家管理处

负责全省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负责来省(回省)定居专家审批等管理事宜;研究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有关事宜,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省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省和国外、省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四)职称处

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全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的考核、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

(五)录用与职位处

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分类、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国家公务员和其它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其以下级别非领导职务审批及级别确定工作;代省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六)考核培训奖惩处

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对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备案;制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协调政府系统的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归口管理政府奖励表彰人员的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等工作。

(七)人才流动开发处(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负责全省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研究制定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省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承办中省直、外省、国(境)外机构和组织在我省开办人才中介机构、发布招聘广告、组织招聘活动的审批事宜;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省直机关(中直驻长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长春市以外选调干部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组织解决省直机关(中直驻长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农转非问题;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研究拟定全省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省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审理和仲裁省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负责有关人员的出国审查工作。

(八)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研究完善全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制定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制定工龄计算政策;研究完善全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全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休假制度;研究完善全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法规;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省政府军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规定,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省直(中直驻长)单位接收和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为军队转业干部统建住房工作;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承办省政府军转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十一)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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