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崇左市林业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市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土地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石漠化防治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督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管理市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市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全市花卉产业发展;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管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人才、外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崇左市林业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
(2)草拟本局有关文件、报告,草拟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会议、信息、档案、信访、督查、调研、后勤、保卫、机要、保密、接待、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工作。
(3)管理局机关财务、财产、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
(4)承办本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5)负责工、青、妇、林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7)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林政科
(1)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方案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方案,监督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3)负责管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执法证发放初审登记管理;
(4)负责指导木材检查站开展木材运输检查;
(5)依法管理林地、林权,负责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的现场查验。
(6)依法负责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7)指导和协调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8)负责林政案件查处指导和监督。
营林科
(1)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造林营林、封山育林、生态建设工程等发展计划;
(2)负责全市森林分类经营工作;
(3)草拟森林分类经营实施方案;
(4)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包括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全市退耕还林、珠江流域防护林、防治荒漠化、石漠化生态治理、生物水土保持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参与项目审批,检查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造林验收;
(6)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等)和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监督执行商品林发展政策、法规和制度,参与经济林建设示范项目的审查和项目管理;
(7)监督执行各项造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技术规程;
(8)指导监督全市林业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
(9)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10)监督执行低产林改造、迹地更新造林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指导幼林抚育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11)指导全市造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造林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指导全市营造林进度统计和造林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13)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
(14)负责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林业项目和管理;
(15)承办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计财科
(1)草拟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2)编制和下达营林生产、森工生产、基本建设年度综合计划。
(3)负责审核上报林业重点建设项目。
(4)管理市级林业资金。
(5)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优化管理。
(7)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
(8)协调管理山区综合开发及林业专项贷款和森工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工作。
(9)负责管理、指导全市林业财务、统计工作。
防火办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实施森林防火监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检查、督促、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工作;筹备崇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例会。
(3)提出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奖惩意见,推荐全国、全区、全市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拟订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建设、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采购、储备、调拨森林防火各种物资装备;申报森林消防车辆事宜。
(5)确定本市重点火险区,制订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指导方案的落实。
(6)制订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协调、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处理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来访,参与界定森林火灾事故责任。
(7)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提出有关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的行政处罚建议。
(8)负责森林防火值班汇报。做好森林防火统计。建立森林防火档案。
(9)负责县(市、区)森林防火人员培训,指导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县、乡、村三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10)协调开展市际边界森林防火联防。配合开展航空护林。
(11)组织调查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12)积极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和装备。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绿委办
(1)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土绿化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协调跨部门、跨各县(市、区)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4)指导和提高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市绿化等工作。
(5)检查、督促绿色工程实施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
(7)负责组织城市森林生态绿化造林实施工作。
(8)完成自治区绿委办、市政府、市绿化委员会、市林业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林改科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见;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林权交易、流转、保护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改革;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林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承担崇左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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