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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观察】别把侵犯幼儿名誉权不当回事

2016-11-04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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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特别是在关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法律应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艾毅幼儿园发公开信称其园5岁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儿童倾向,被小健母亲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在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小健母亲选择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存在异常,以公开信的形式向近百名家长发布不实言论,容易造成其他人对孩子的错误理解,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二审据此依法改判园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小健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11月3日《新京报》)。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与生俱来,并无年龄上的区分,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依法受到保护。法律赋予公民名誉权并依法对其保护,是基于名誉权多方面体现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简言之,公民与生俱来的名誉权不容侵犯,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者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幼儿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对小健特殊儿童倾向一词的评价是否准确,而要准确判定一个幼儿是否具有心理特征意义上的特殊倾向,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结论。本案中涉事的幼儿园既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又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为回应小健母亲指责园方对小健的暴力侵害,仅凭己方的主观臆测,就给年仅5岁的幼儿作出有特殊倾向需要特殊看护的结论。如此信口开河,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同时,涉事幼儿园还通过向近百名家长发公开信的方式为自身辩解,无形中又在更大范围内将主观臆断的结论进行了传播,势必导致公众对小健的负面评价进一步蔓延,必然会在日后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戕害。涉事幼儿园的行为,已然侵犯了小健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决涉事幼儿园败诉,无疑给那些任性侵犯幼儿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敲响了法治警钟。

涉事幼儿园之所以给年仅5岁的幼儿贴上特殊儿童倾向之标签,直接缘由在于法治意识的缺失。因为法治意识的欠缺,发雷言、说雷语、办雷事也就习以为常。然而,在更深层次上,除了法治意识的欠缺外,恐怕还与不把幼儿权利当回事的陈腐观念有关。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固执地认为,小孩的事儿根本就不算什么事儿,甚至还偏执地认为,保护幼儿权益纯属无稽之谈,以致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屡见不鲜。去年10月,河南洛阳偃师市某幼儿园的老师擅自将一组男童的裸照上传给网络,直接侵犯幼儿的隐私权,遭到一致谴责,涉事老师最终被辞退。有鉴于此,对违法侵犯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幼儿合法权益,不论其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应以法律的名义对其当头棒喝,让法律的威慑终结此类任性的违法行为。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特别是在关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法律应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遇到类似涉及幼儿名誉评价的行为,都应谨慎对待,切实遵守法律,小心呵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从而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不因自己的违法任性行为而受到伤害。这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它应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常识和本能,烙刻在每一名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这是艾毅幼儿园发公开信称5岁男孩有特殊儿童倾向一案被判决侵犯名誉权的最大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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