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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益诉讼主体需要“突围”

2011-12-20 | 网络

如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能有所突破,类似砸式维权的极端行为就可能被导向合理、常态化的司法轨道

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三鹿奶粉事件、团购网忽悠事件近年来,与消费侵权有关的公共事件屡有发生。这些事件中,受害者范围大、分布广,按传统模式,单个消费者诉讼维权比较困难,有些受害者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在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情况中,这样的困境普遍存在。

消协组织吁请公益诉讼权,做消费者司法维权的代理人,背后是广大消费者的诉求和愿望。如果能从法律层面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无疑有助于实现消费者弱弱联合,扭转消费者维权时的弱势地位,促使整个消费环境改观。

更重要的是,公益诉讼能让社会群体更好地相互沟通和表达意见,是维护公利、疏解冲突的一种重要法治化路径。比如,如果有团体能代表消费者诉讼维权,各种可能的极端维权行为,就能被导向合理、常态化的司法轨道,从砸电视机到砸宝马大奔的砸式维权,是不是也能少一些?

经济学界的公地悲剧之说启示我们,缺乏保护的公共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了化解公地悲剧,确保侵犯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都能受到应有的追究。遗憾的是,我国还缺乏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即使是现实生活中频现公地悲剧,即便捍卫公益早已纳入道德倡导的范畴,公益诉讼仍面临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

由于现行法律将诉讼主体明确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使得诸如消协、环保民间组织等,难以有效介入公益诉讼当中,出现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的窘境。正因此,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

其实,消协组织讨要公益诉讼权的背后,也蕴含着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希望在社会管理领域中有更大作为。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维权、环境保护、行业自治等诸多领域的公益诉讼主体能明确扩容,让代理人更多,那么这种制度的本身,除了化解民间矛盾外,还能吸收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对不法行为的谴责和追究当中,更有利于协调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进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从而释放更大法治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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