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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人事局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青海省西宁市人事局职能介绍:

(一)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式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正常增长与支付保障、福利和离退休工作。

(七)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实施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组团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西宁市人事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密、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务、工青妇、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和重要课题调研工作;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宣传工作;承办西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规划统计和基金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就业促进处

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相关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的信息建设。

(四)人力资源市场处(市外国专家处)

负责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指导落实人才流动和开发政策工作,研究提出稳定、培养、使用和吸引人才及智力引进的意见并负责落实;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审批、核准;负责国外引智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负责编报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五)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开展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六)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工作;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青海省优秀专家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

(七)工资福利处

执行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试工作。

(八)养老失业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提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负责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实施工作;负责实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实施方案;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统计工作。

(九)工伤医疗保险处

提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意见;拟订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实施意见;指导实施工伤职业病和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执行城镇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组织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实施意见;负责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指导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工作。

(十)调解仲裁处(劳动关系处)

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

(十一)公务员管理局

执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惩、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的名义奖励的人选和实施的奖励活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工作。

(十二)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和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立案查处;指导各县(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承担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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