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介绍: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并协调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和阶段性立法计划;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和论证。
(三)负责市政府作为议案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的意见、建议;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有关立法解释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依法行政工作;协调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和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七)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代市政府出庭应诉;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负责对外法制业务交流;开展行政法规咨询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法制培训计划;负责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及译审工作。
(九)联系长春仲裁委员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秘书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办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负责拟订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计划和规划;负责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参与市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文字综合工作;承担政府法制理论、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和民族语言文本、外文文本的译审工作。
(三)行政法制处
承办市政府综合部门、文教卫生部门、政法部门的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负责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调研、审查、修改、论证工作;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立项调研、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后评估工作;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提案;负责政府规章的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承办政府规章、通告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经济法制处
负责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开发区的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经济立法计划;负责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调研、审查、修改、论证工作;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立项调研、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后评估工作;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提案;负责政府规章的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承办政府规章、通告的上报备案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依法行政指导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承担情况综合和经验推广工作;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和评议、考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与管理;负责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工作,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和控告,查处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承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及其他备案审核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公布和定期清理工作,受理审查复核申请;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确认和清理;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法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六)行政复议处
负责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代市政府出庭应诉;指导监督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起草或组织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方面的配套规章草案和制度;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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