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7年11月22日
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编委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区管干部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区人事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区人事局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其中学历一般本科以上,年龄一般35周岁以下;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年龄一般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经区人事局核准,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区人事局核准后,办理流动手续,直接聘用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费自理向非经费自理、财政适当补助向财政补助人员一般不直接流动。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区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招聘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人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区人事局和编委办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及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报所属事业单位的次年度招聘计划,经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计划数核准后,如因具体情况确需增加计划数的,一般在当年5月补报一次。当年12月底前,全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实施情况,统一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市人事局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所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报区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在区人事编制网、区人才网和相关媒体发布。
第四章 报名、考试及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区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其中招聘师范类教师、医技人员的,由区人事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共同组织。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要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促进面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成绩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计算总分,由区人事局确认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检测。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但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体检应在县(市)、区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五章 考核和聘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组织原则,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后,在区人事编制网及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区人事局或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拟聘用人员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报区人事局办理正式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九条所列简化程序招聘人员,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公开报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直接进入面试或考核、体检、录用程序,若符合资格条件人数与招聘指标数比例大于5:1的,按正常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被录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到区编办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入编手续;再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手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录用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人事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或在体检、考核中舞弊、欺骗组织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不按照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区人事局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经受聘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我区的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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