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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11-07 | 网络

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定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指导烈士纪念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督促、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相关待遇。

(6)拟定并组织实施救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7)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建设。

(9)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村、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核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制定小城镇区划发展规划。

(11)组织起草全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12)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代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工。

(13)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按省、市下达的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使用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使用;指导全市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14)贯彻国家殡葬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15)指导全市收养工作。

(16)拟定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的有关政策;协调市际间的救助转送工作;指导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17)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民政科职责: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和文字综合,组织草拟民政工作行政规章、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行政事务的督查督办、行政复议、议(提)案的办理;负责来信来访、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文秘、打字复印、档案管理、后勤服务、车辆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工作财务规章制度;编报民政事业发展、财务收支、基本建设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项事业经费分配方案,批复下达相应经费指标;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专项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调配和奖惩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团组织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劳资工作。

草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评比表彰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草拟地方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承办乡镇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城镇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小城镇区域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边界界碑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地名的命名;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社会化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的审批,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相关手续的审查和办理;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仪馆、公墓发展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公墓建立的审批及年检,审核呈报殡仪馆等级评定,推行殡葬改革。

优抚科职责:

草拟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调整各类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协调解决老复员军人的三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问题;负责审查起草革命烈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核准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因战致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保护。

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性双拥活动;组织开展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协调部队地方关系,解决部队生产经营、战备训练以及随军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落实科技双拥、企业拥军工作;负责义务兵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救灾救济保障科职责:

组织草拟救灾救济工作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紧急救助、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组织起草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并贯彻执行收容遣送工作政策,协调市际间的收容遣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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