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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之以事实为根据

2016-05-03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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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只能以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其中,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由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尽管推定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以事实为根据,意味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只能以上述客观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怀疑、猜测和看法或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作为根据。而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就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和当事人的陈述。无论是何种证据,都必须经过仔细查证,不能有任何马虎大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说明,只有事实才是办案的惟一依据,才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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