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公共基础:宪法的基本原则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法律公共基础: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6-01-18 | 网络
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大部分省份考公共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知识要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之为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维持其生存、形成独立人格,保持人的尊严、完善自己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第5条规定:(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公共基础:宪法的基本原则】相关文章:

公务员法解读: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有哪几种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宪法

各省公务员考试难度对比:看看你的省市有多难考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一)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公考每周资讯速递习题(第四十五期)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谁在制造“疯狂的礼品”

详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强调“公家人”的“私德”不是苛求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