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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 5 条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说来,
第一,所有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第二,所有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既不能滥用也不能失职;
第三,一切机关的丁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效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第四,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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