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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商法

2017-03-13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商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点在于保险标的的不同。前者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后者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或财产利益。这种区别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只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上述范围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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