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规定-经济法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规定-经济法

2017-03-14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规定-经济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经济法之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规定,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行为要件。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第二,行为的特定性,即主体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行为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一方面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2.法律责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反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经济法之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规定,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规定-经济法】相关文章: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六大秘决分享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导:调剂及相关规定

申论文章论证得高分的五种境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惠民工程也要“守规矩”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三)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2017省公务员考试行测:速解数量关系题三大方法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