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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10-08 | 网络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3.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

4.消极条件。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才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延缓期限又称始期。

2.解除期限。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叫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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