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六章 代理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
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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