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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无效民事行为

2016-10-08 | 网络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有欺诈的故意;

(2)有欺诈行为;

(3)受欺诈一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民事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胁迫的特点】:

(1)用来胁迫的危害行为是违法的。

(2)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重大的,并足以构成被胁迫人的恐惧。

(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的,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构成胁迫事实;

(4)胁迫与受胁迫人所为行为有因果关系。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紧迫需要或者处于某种危难状态,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2)对标的物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的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2)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并非是其本意;(3)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此所谓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另外,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这种时间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除此之外,在债务人擅自转让债务的行为,因以债权人是否同意该转让行为而使其效力有所不同,所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效力待定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都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享有权利一方则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

2.赔偿损失。在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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