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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7-05 | 网络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所辖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所辖县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负责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综合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和清理工作;对本局拟做出的重大决策及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调研和起草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等综合性政策建议;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三)规划科技科(调控和监测科)

(四)财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参与制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收费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配合征收管理相关专项资金;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科

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配合有关部门征收各项税费基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缴;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付;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审核、上报以及同级审批权限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复;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评估、竣工验收、复核工作。

(七)建设用地科

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市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城镇及村庄批次等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先行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各类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征地拆迁工作。

(八)地籍管理科

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负责地籍的动态监测、统计及信息化建设。

(九)测绘管理与土地纠纷调处科

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要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市、县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和使用的审批工作;承办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审批工作;负责本市测绘计量人员资格审批工作;承办县基础测绘规划及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备案工作;协助自治区开展测绘资质证书、作业证书监督管理工作及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负责跨区域土地纠纷案件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信访和调处工作;指导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十)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指导本市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实施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审核及备案;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和监管;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管理科

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的相关管理工作;管理采矿权市场;参与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负责重要矿产品准运证审核;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拟订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二)地质环境科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组织技术队伍分析认定较重要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牵头协调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情况;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预报、监测工作;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备案管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

(十三)执法监察科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测绘等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行为;指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

(十四)人事科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科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职工培训;指导本系统职称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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