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地震局职能介绍: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起草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2、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
5、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的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塌陷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8、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10、指导防震减灾工作。
11、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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