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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三支一扶”及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30 | 网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即三支一扶)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市委、市政府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企业、乡镇、学校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服务计划(即到基层服务),加强和规范三支一扶及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以下称服务大学生或大学生)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服务大学生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大学生了解基层、砥励品质、增长才干,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促进基层吸纳人才,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加强和规范服务大学生的管理,必须坚持选拔(招募)原则,建立健全考核和日常管理制度,规范服务经费、就业政策、人事档案和其他保障措施的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通过关心爱护、教育培养和纪律约束,保障大学生顺利完成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与招募

第四条选拔(招募)服务大学生,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志愿报名、参加统一考试或考核、体检等办法进行。人事、财政等部门依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及到基层服务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选拔(招募)工作,落实服务经费。

第五条选拔(招募)服务大学生的主要工作程序是:制定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报名、组织统一考试或考核、确定人选、公示、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培训和派遣上岗等。选拔工作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六条选拔(招募)服务大学生,适当照顾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别困难家庭的毕业生(以下称特困生),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县少数民族毕业生。

特困生确定程序是:毕业生报名时提供书面申请,由社区(村委会)出具家庭困难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加注证明意见,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民政、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指派专人逐户调查核实申请人情况,确定人选并履行公示程序。指派人员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结果负责。

采取统一考试方式选拔服务大学生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同意,可对特困生和少数民族县的少数民族毕业生给予适当加分照顾。

第七条选拔(招募)的服务大学生,省、市人事部门分别制发《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证》。

第八条服务大学生上岗前,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培训。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基层工作特别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

(二)介绍基层工作、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

(三)介绍乡、镇三支一扶和共青团等工作要求等;

(四)介绍服务期间的管理措施,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服务大学生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安排上岗。大学生应按时前往分配的服务单位或岗位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大学生服务期间享有了解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岗位工作要求的权利,按规定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继续教育、深造的权利,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基本要求是: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自身专长,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二)尊重服务地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接受管理。

(三)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要求,不给服务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四)不得以服务大学生身份和工作岗位的便利谋取私利。

(五)积极收集就业信息,关注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能力。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事部门是大学生服务期间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完成岗前培训工作,落实服务单位或岗位;

(二)督促服务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做好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四)定期发放服务经费,及时掌握并反馈人员动态情况;

(五)定期了解服务大学生的工作、生活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六)建立和管理服务大学生人事档案;

(七)根据基层和服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择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单位在县(市、区)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服务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和力所能及的帮助,解决服务大学生工作、生活困难;

(二)安排工作岗位,督促服务大学生按时作息,完成工作任务;

(三)帮助服务大学生了解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熟悉各项管理制度;

(四)做好服务大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五)做好服务大学生平时考核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六)及时反映和处理服务期间的突出问题;

(七)在编制、人员空缺时,优先接收服务大学生就业。

第十三条服务大学生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服务期间的责任和义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在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服务单位批评、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一)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有事不请假或旷工;

(二)违反工作纪律、安全管理或其它管理制度的;

(三)工作态度或奉献精神不好,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团结同志或人际关系不好,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服务大学生,由服务单位会同县(市、区)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可取消服务资格。

(二)严重违纪违规,造成工作失误的,年度考核时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取消服务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服务资格并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

1、不服从分配;

2、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情节严重,查证属实,不宜继续从事服务工作的。

取消大学生服务资格的,解除服务,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不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服务大学生因继续深造、就业或自主创业等终止服务时,应书面报告服务单位和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事部门应掌握人员动态,及时将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人员情况上报备案。市人事部门对人员动态不清、备案不及时的县市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大学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工作,按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大学生在乡镇党政机关服务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考核;在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在企业的,按企业考核规定进行。

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平时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服务大学生年度考核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考核等次记入《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证》。

第十八条大学生服务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市人事部门根据省、市安排,定期宣传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先进典型事迹,表彰先进个人。

第四章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服务大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由核准机关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包括团体人身保险、团体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三部分,其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和人身保险的赔付标准分别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人事部门签订的三项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服务大学生持人事部门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保险服务指南(卡)》,如发生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因病急诊和住院医疗等情况,应及时拨打95519,向当地人寿保险公司服务网点报案。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服务期间出现人身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应积极接受治疗。县(市、区)人事部门和服务单位应积极协调人寿保险公司,做好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的理赔工作。

大学生个人应协助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报案时,应告知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当事人姓名、现状、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等情况。

(二)住院治疗时应到县级以上或保险公司定点医院就诊(意外伤害可先就近处理,伤情稳定后转县级或定点医院)。

(三)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四)意外伤害门诊费报销需诊断证明、处方、发票。

第五章服务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服务经费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培训费、体检费、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等6项。其现行标准分别是:

(一)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其中到基层服务大学生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交通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

(三)培训费每人两年40元;

(四)体检费每人两年50元;

(五)管理部门工作经费每人两年200元;

(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700元。

其中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由市人事部门、县(市、区)人事部门对半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经费,由市人事、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省上划拨的专项经费转拨到县(市、区)人事部门。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发放给服务大学生。

到基层服务大学生服务经费,由市人事部门申请市财政列入预算,及时转拨县(市、区)人事部门发放给服务大学生。其中县(市、区)财政补助部分,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申请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五条服务大学生生活补贴按月发放,交通补贴分年度、分别在服务期的第12个月和第24个月发放,发放时必须在《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证》上准确记录发放时间、金额和经办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服务大学生培训费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用于岗前培训,体检费用于安排大学生统一体检。未安排统一体检或体检时由大学生个人支付体检费用的,体检费按标准发给大学生个人。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服务经费属专项经费,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私存或挪作它用。如出现服务大学生就业、服务经费节余的情况,节余的经费,可用于服务大学生就业、慰问等开支。县(市、区)人事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本年度服务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克扣、截留、私存或挪用服务经费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纪、依规、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服务期间因落实就业、自主创业、继续深造等原因离开服务岗位,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核实后从大学生离开服务岗位的次月起核减服务经费。

第六章就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服务期间,可继续择业,也可以继续深造或自主创业。

服务大学生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在《择业通知书》上签注意见,到市人事部门换发《就业报到通知书》。

第三十条人事部门为服务大学生提供择业指导和就业支持,主要方式是:

(一)提供就业信息或交流平台;

(二)支持服务大学生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

(三)组织专门考试或统一招考,将服务大学生招录(聘用)到空编、空岗事业单位就业;

(四)将服务大学生推荐到其它区域、其它行业或非公经济组织就业。

(五)及时向大学生说明就业形势和就业情况,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第三十一条大学生服务期满,应及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服务期间报考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等考试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出具年度考核结果并协助做好政审工作。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人事部门应为其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1、学籍档案材料;

2、三支一扶或到基层服务审批材料;

3、服务期间年度考核材料;

4、服务期间表彰奖励或处分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大学生服务期间或服务期满办理就业手续后其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因继续深造或自主创业而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和档案;其中自主创业的,其人事档案也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流动人才管理。

第三十四条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党团关系转至服务乡镇或单位。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时间,与参加工作后正式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工作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应积极联系空编、空岗单位,通过组织统一考试等方式帮助其在基层就业。服务大学生在基层就业的,按同期同类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在基层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在报考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时,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享受笔试成绩加分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与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酒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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