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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局职能介绍

2012-07-16 | 网络

南京海事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行安全保障工作;

二、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砂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等区域;

三、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

四、负责通航管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

五、对辖区内引航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工作,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七、调查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负责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

八、办理辖区内船舶的海事签证;

九、负责辖区船舶签证和定期签证审批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

十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十二、根据授权实施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十三、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排污或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辖区内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十五、实施船舶防污染的监督管理,接收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格和船舶污染物处理报备,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十六、参与辖区内航道助航标志调整的审核;

十七、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实施海事规费的征稽工作;

十九、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海事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十一、负责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在江苏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内河船员(包括河南省一、二等持证船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并负责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受江苏海事局的委托,负责江苏海事局南京监管救助综合基地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十三、承担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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