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出和完善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贯彻执行有关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指导和规范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和特殊商品流通活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导管理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发放;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宏观指导全区 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执行外商投资政策,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承办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上报;审查上报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对外 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管理全区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执行国家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执行国家制定的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监督管理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九)统计分析和发布区内外商品流通市场和商品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商务厅设11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政务;联络厅驻外机构;负责厅系统的人事教育工作。
(二)政策 法规处
执行内外贸易、国际 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核商务领域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 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发展战略;参与拟定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税收、信贷、价格、奖励、保险等地方性政策;负责全区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按权限管理中央支持地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各项业务资金和自治区扶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业务资金、专项基金、外事经费、行政经费等,建立和完善内外贸易发展促进体系;负责全区对外贸易统计及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外贸易处
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指导境内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处(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研究提出全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发展规划;负责加工贸易进料加工业务审定的有关工作;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监测、分析,推动机电产品生产体系建设。
(六)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执行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组织多边、双边工业技术合作。
(七)市场体系建设处
执行规范市场体系的 法规、规章和标准,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商业改革发展处
执行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研究提出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研究提出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 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十)外国投资管理处
研究 外商投资趋势和全区吸收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参与拟定外商投资发展规划;执行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管理规章;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的有关工作;负责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十一)对外 经济合作处
执行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对外 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查报批区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对外援助计划,组织区内企业参加国家援外项目投标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归口管理全区接受的多、双边国际无偿援助和赠款,协调受援项目的实施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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