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监督管理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参与组织自治区重大文化活动。
(三)负责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工作。
(四)负责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贯彻执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监督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监督管理文物、博物事业。组织协调文物、博物系统的文物抢救保护和弘扬利用工作。
(八)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负责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艺术处
规划自治区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群众文化处)
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末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农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协调全区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五)文化产业处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指导、协调基层文化单位的设施建设;承担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和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成果推广。
(六)文化市场与财务处
承担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承办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核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承担文艺演出、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经营活动和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承担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七)宁夏文物局
拟订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文物调查、发掘、修复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博系统的文物抢救保护和弘扬利用工作;承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九)监察室
公共职能: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报务。
(1)协助文化厅开展党风廉政、政纪条规、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宣传教育;
(2)对文化厅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文化厅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全面和专项监督检查;
(3)对监察对象是否清正廉洁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文化厅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文化厅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文化厅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文化厅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6)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局(自治区文物执法大队)。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局为自治区文化厅管理的正处级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拟定全区文化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负责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指导市、县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完成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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