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独立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任的执法主体,受区政府领导,并接受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机构性质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行使城管大队职责权限内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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