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以下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国家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3、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本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6、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对含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审计; 8、对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债以及担保的情况进行审计;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政府提出本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市和本区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区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制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受市局委托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审计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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