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包头市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受包头市政府委托对包头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包头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包头市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执行围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包头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包头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各旗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包头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及排污收费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定包头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编报包头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包头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大气、水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包头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包头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思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核设施、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
负责文电、 会务、 机要、 档案、 固定资产和行政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宣教、 信息、 安全、 保密、 政务公开、 督查、 新闻发布以及全市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包头市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二) 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包头市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审核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全市环保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本级财务、 国有资产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本级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三) 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包头市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草案; 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承担环境信访工作。
(四) 政工科(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负责机关、 派出机构、 所属事业单位党务、 精神文明建设、 群团、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包头市环保系统干部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 管理服务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五) 科技监测科
承担包头市环境保护科技监测、 科研管理和环保技术开发、 推广工作; 组织拟订包头市环境标准; 承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工作, 调查评估和分析预测环境质量状况; 承担包头市环境监测网的有关工作, 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承担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 温室气体控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 和推动循环经济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包头市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并组织实施; 提出包头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包头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 称和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承担污染物在线监控管理工作; 考核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开展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 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包头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 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承担包头市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审批工作; 承担包头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提出包头市区域限批、 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 监督管理科
承担包头市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承担包头市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的评估工作。
(九) 污染防治科
承担包头市水体、 大气、 噪声、 固体废物、 化学品、 危险废物、机动车尾气、核与辐射安全、 放射性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包头市排污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承担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包头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指导包头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牵头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十) 自然生态保护科
承担包头市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包头市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牧区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 自治区级、 包头市级自 然保护区的报批、 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牵头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 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
(十一)监察室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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