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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保护厅职能介绍

2012-09-18 | 网络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职能介绍: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制定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指导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起草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国际合作处):拟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投资、经费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科技标准处: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起草环境保护科技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定并发布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审查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全省减排工作。起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及对州级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草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负责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省内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六)环境监测和监察处: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承担环境质量监测;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监测信息网的有关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检查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承担环境统计的汇总分析,以及环境统计年报、统计报告的起草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起草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水、大气与噪声专项地方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地方饮用水水源地、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拟订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九)辐射安全管理处: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实施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对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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