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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2012-09-18 | 网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地)、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本省实施标准,指导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转让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的法规和规章;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及生态移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管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三)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承担工程造价计价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拟订地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勘察设计处:拟订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地方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并监督执行。

(五)城乡规划处: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研究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六)城市建设处: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八)住房改革与保障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拟订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与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综合计划财务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固定资产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和行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干部任期、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厅属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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