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民政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贯彻执行优抚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负责对全市退役军人、因公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情评定和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双拥创建工作。
(四)贯彻执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政策;拟订地方性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负责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饮水保障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拟订地方性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拟订地方性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贯彻执行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法规、政策,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规划;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九)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工作。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市场发展计划;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地方性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和办法;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和指导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十堰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综合治理、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对外接待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办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职工理论教育、业务培训、思想政治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承办局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使用十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承办全市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负责承办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各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优抚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负责对全市退役军人、因公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情评定和审核报批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和烈士纪念物的管理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贯彻执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政策;拟订地方性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规范性文件及计划;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复员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信访问题;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并督促其做好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饮水保障工作。
(六)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地方性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减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质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市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表彰工作;承办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区划地名科。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地名规划;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维护和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负责市际边界的调研和境内县际、乡际边界争议的调处;组织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设置、检查验收和管理维护地名标志,监督管理标准地名和地名标志的使用;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及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标准及规范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督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承办社会福利机构(企业)资格认定、审核、批准工作及其年度资格检查与认定工作;协调和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和推进社区社会化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和督查社会三无三孤对象和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及其市场营销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与规划;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科。
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承办经营性公墓审核和报批工作及其年度资格检查与认定工作;承办殡仪馆、火化场、殡仪服务场所、城市公益性公墓设置资格认定、审核和批准工作及其年度资格检查与认定工作;指导和督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殡葬、婚姻、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财务审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本级彩票公益金下拨和管理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及项目调研论证、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拟订有关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监督检查各地军休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军队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军休政策咨询,处理来信来访。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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