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县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县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县长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县级各部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3、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县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根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县审计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推广信息技术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京山县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文件起草,组织对外宣传;负责信息反馈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分析资料;管理机关文书、文件打印、机要、档案、信访等事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维稳及工会妇女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机关财务后勤工作,对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办县人大、政协提案、议案;负责编写《大事记》、《年鉴》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政工人事和老干部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出境考察培训的政审工作;组织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审计调研工作;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计划协调管理,研究编制全县审计工作规划,根据县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及荆门市审计局的要求,协调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材料;负责审计情况综合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二)法规审理股 负责本局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推进全县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意见建议;办理审计派出机构审计法规和审计业务的咨询,审核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组织承办局机关有关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计项目质量审理(复核)与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日记、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各种业务文书;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监督的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举办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实施,承担县审计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对全县审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计算机审计技术应用及数据、资源交换和信息化建设。
(三)财政与金融外资审计股 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县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中央金库京山县支库办理的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审计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县财政审计业务。
根据省、市审计机关组织、授权,审计在京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审计在京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在京世界银行等外国金融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县金融外资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股 负责审计与县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
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的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县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五)经贸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系统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和县政府规定,对县属国有重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或实施对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县经贸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县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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