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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等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优先招录残疾人

2013-09-17 | 网络

本报讯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修改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劳动就业,并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分散安排就业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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