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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事业单位招聘考核新规” 今后要竞聘上岗

2013-12-03 | 网络

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竞聘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监督等相关事宜均作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及其他情形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事业单位开展竞聘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聘管理岗位除笔试、面试外,需经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竞聘人员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同时印发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的使用等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考核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调整其岗位。如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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