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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7-19 | 网络

河南省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意见、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落实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意见、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意见、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落实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意见和标准,组织拟订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意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落实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意见、办法,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意见、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意见、办法。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落实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意见、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意见、办法,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鹤工作或定居意见、办法。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意见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的政策、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意见和特殊人员安置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落实政府奖励办法。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落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意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省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负责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法规科。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和重要课题调研工作。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规划科)。

拟订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落实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意见、办法,拟订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意见、办法,拟订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意见、办法,拟订落实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落实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意见,参与拟订落实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意见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意见、办法并监督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意见、办法,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拟订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鹤就业管理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失业保险意见、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拟订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意见、办法;拟订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意见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落实农民工工作意见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跨区域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拟订落实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相关规定;拟订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意见,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事业单位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意见、办法;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经市聘用驾驶员管理办公室批准使用的聘用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财政供给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意见、办法,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称科)。

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拟订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和县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后的备案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拟订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意见、办法,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鹤工作或定居相关规定,拟订落实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意见、办法,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申报审批;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意见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意见、办法;拟订落实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意见、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拟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审核)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离)休手续;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死亡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生时间、学历的审核及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认定。

(九)养老保险科。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落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十)医疗保险科。

拟订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意见、规划和标准;拟订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落实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意见和管理办法。

(十一)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落实工伤保险意见、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病残鉴定工作;负责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三)调解仲裁管理科。

统筹拟订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信访维稳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军转干部安置科。

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意见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和省驻鹤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

(十六)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科。

承担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维稳工作;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

(十七)人事科。

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党政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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