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的管理。
3、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统一定额和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负责监督指导;负责建筑档案管理及全市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和审查工作;负责施工材料质量及住宅装修队伍和装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全市的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市重点工程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编制、审查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工程建设的标准。
6、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负责市区供热、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各类牌匾广告审批及监察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市区沟河管理和燃气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7、根据市本级财政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维护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实施及费用使用情况;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
8、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9、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资质等级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颁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管理商品房买卖行为;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负责房屋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报批,会同价格部门制定房屋销售价格。
10、负责全市房屋动迁管理工作,负责动迁资质审查报批、动迁项目审批、动迁细则的制定及监督实施,负责动迁纠纷的仲裁工作。
11、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建筑业、房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负责市级技术鉴定。
12、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劳动力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行业干部教育、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系统治安保卫和武装工作。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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