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公用事业局职能介绍: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有利于增强公用企业活力和有利于公用事业、房地产行业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管理办法、规定、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3、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4、依法对公用系统各单位的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5、在统一规划、综合发展、配套建设的原则下,负责对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对全市供水、燃气及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6、负责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工作。
7、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公用基础实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节能减排工作。
8、负责燃气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燃气工程和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通化市区和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商品房屋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市区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屋面积的测绘、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市区内房屋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市区内各类房屋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区各类房屋抵押登记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装修、装饰方案的审定和审批工作。
11、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对物业企业物业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年检项目、招投标的批准与备案工作;负责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核准工作;负责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与管理使用工作。
12、负责市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审查与备案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交易指导价格;负责市区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兑换、抵押、拍卖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替财政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
13、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颁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商品房买卖行为工作。
14、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和购买对象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15、负责市区房屋的管理、租赁、维修工作;负责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审批工作。
16、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廉租住房入住对象的核准审批工作;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与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低保无房户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批工作。
17、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行业科技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工作。
18、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房产工作。
1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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