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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介绍

2012-07-03 | 网络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介绍: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订和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地(市)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审核地(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拟订实施自治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制订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管理和指导全区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拟订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拟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牧区非农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依法管理全区矿产资源。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流转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承担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照规定征收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等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格认定。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遗迹。

履行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对国家财政、自治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归口管理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自治区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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