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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介绍

2012-07-03 | 网络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结合全区实际拟订相应政策、行政规章,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全 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规范。

(三)拟订全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的实施办法,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职业证书制度;制订劳动预备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区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人。

(五)贯彻执行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制订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和争议仲裁的地方性实施办法;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拟订实施办法。

(六)组织指导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节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有 关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直、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的基本标准,拟订实施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全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订全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界的其他事项。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领导交办和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的文秘、财务、资产管理、审计、保卫、信访工作;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人事教育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党务、纪检、监察和工青妇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制订全区劳动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负责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外法律事务工作,承办区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复工作;承担劳动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调研任务和普法宣传工作。

(三)劳动工资处

拟订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规范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办法;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国和自治区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管理工作及标准化工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审核中直、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四)劳动争议仲裁处

负责中直、区直用工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鉴证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制订地方性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按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参与地(市)管理的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培训就业处

拟订促进全区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政策、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协调指导全区的工人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管理全区职业培训机构;拟订外来人员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我区就业及我区人员境外就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险处

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进行审核;负责按规定审批工人退休工作;组织拟订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兼办自治区保险中介组织的日常工作。 

(七)监察处(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负责制订全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规则;依法办理区直企事业单位用工年审;受理违反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承办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政策咨询、信访及统计工作;指导各地(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担各地(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社会保障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察;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监督检查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负责12333热线电话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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