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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介绍

2012-07-03 | 网络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介绍: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地(市)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量生产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区性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自治区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参与全区各类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跨地区工程承包、建设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标准的监督执行。

七.指导全区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八.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订和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指导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住宅产业化工作。

九.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制定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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