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

2016-11-08 | 网络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关于刑法之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了行为人反复非法行医的行为,因此,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也只能认同为一罪。行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医是指从事医疗业务即医业,医疗业务是只有医生才能从事的业务即医疗行为。行医行为,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的行为。医师业务行为的中心是诊断和治疗。诊断是指就患者的伤病、身体的现状等进行诊察(包括问诊、视诊、听诊、触诊、打诊、检查等等),根据现代医学的立场大体上可以判断疾病原因、选择治疗方法的活动;治疗是指以恢复患者的伤病、增进健康为目的且应由医生实施的行为,包括手术、注射、投药、处置、理学疗法等。

2.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这是因为,首先,行医就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医师执业活动是将医疗、预防、保健作为一种业务实施的,故行医必然是一种业务行为。其次,非法行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具体而言,是危害不特定患者或者多数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就不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只有当行为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活动而实施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卫生。所以,本罪的性质决定了行医是一种以医疗、预防、保健为业的行为。

更多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相关文章:

2017国考报考须知:行测和申论满分各是多少?

日期问题在公务员考试行测题目中的常见考法和解法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重点题型:行程问题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公务员考试知识——资格审查

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全攻略

2017公务员考试行测如何突破定义判断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公务员考录更加公平公正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评论:钓鱼岛背后惊天的经济价值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高度关注涨幅新低后的物价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