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理赔-商法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理赔-商法

2017-03-01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理赔-商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保险理赔,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理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检验。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立案并派人到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

2.审核责任。保险人须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审核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所受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是否在责任范围之内。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核算损失,给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损余处理。受灾的保险财产有时还有一定的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后,就有权处理损余物资,也可以将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保险金。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商法之保险理赔,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理赔-商法】相关文章:

公务员考试知识——准考证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考务费用

山东省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交通拥堵

申论热点:“降价退房潮”需要理性对待

公务员考试知识——资格审查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一)

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全攻略

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三分钟搞定作文标题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三)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