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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港口制度-国际法

2017-03-02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港口制度-国际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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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行停泊。外籍船进港及在港内的航行、移泊,需接受港监指派引航员的强制引航;船上武器弹药抵港后交由港监封存;不准在港口内从事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烟火或其他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为;白天应悬挂船旗国的旗帜;遵守有关挂旗及港口信号的规定;遵守港口有关无线电使用限制的规定;除为安全外不得鸣放声号;发生海损海难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港监。禁止在港内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2.管辖权。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对于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但是实践中,一般是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

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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