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

2017-03-03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刑法之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本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的家庭关系制度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生存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对于拒绝扶养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而且包括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不予以救助(如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应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确定。例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对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孤儿院、养老院对孤儿、老人有扶养义务;如此等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必须具有扶养的实际能力,否则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5.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刑法之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相关文章:

四川公务员申论社会热点:神九飞天牵动的“公民梦”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压缩贪官的潜伏空间

专家指导公务员考试的必要准备

申论知识积累:关于读书的名言 你积累了多少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入门篇:国考与省考的七大区别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三)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二)

公务员考试复习:巧做一匹大黑马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职人员报考的优劣势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一)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