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商法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商法

2017-03-06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商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商法之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求偿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以上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的民法之商法之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商法】相关文章: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医保一体化不宜“补丁打补丁”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作文常见的文章结构讲解

2017江西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报名资格要求

公务员法解读: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国家赔偿 让求偿路更平坦

申论范文:物质化时代的精神家园

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介绍

提高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能力的黄金思路

公务员考试知识——资格审查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宪法全真模拟试题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