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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机构。宪法第 2 条第 1、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同级机构中,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 3 条第 3款规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在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机关,还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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