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公基:宪法-为人民服务原则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公基:宪法-为人民服务原则

2016-06-03 | 网络
公基:宪法-为人民服务原则12016大学生村官考试QQ交流群: 452843444

公基:宪法-为人民服务原则1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每日一练|时政热点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村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村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对称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在思想上应能够认识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具体活动中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公基:宪法-为人民服务原则】相关文章:

公考资讯每周速递习题(第十三期)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三)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四)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哪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

中公网加油站:公考法律常识之民法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公务员原生态:一位打工仔的公务员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7国考报名须知:哪些人可以参加2017国考?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