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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17)

2014-08-11 | 网络

案例:

被告人胡某,46岁。某丝织厂工人。其工作是:用手推车从老厂一车间仓库运出绞头棉纱至新厂一车间贮藏室,再把贮藏室中的半成品筒子纱运回仓库。仓库和贮藏室相隔约40米,由仓库管理员一人兼管。管理员每天去新厂把原料发给档车工,把纺就的筒子纱清点放入贮藏室。1990年8月至11月间,胡某因帮助仓库管理员整理仓库,取得了管理员对他的信任,领取棉纱和筒子纱入库时,均由胡某自己报数,管理员不经检验就入账。在此期间,胡某采取筒子纱少进多报,棉纱多装少报的手段,在运输途中,先后十八次将虚报部分偷偷转交给同某人,本厂职工孙某。共计筒子纱、绞头棉纱价值一万元,胡、孙各得五千元。问题: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贪污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解答:

胡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具体理由是:第一,胡某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胡某是一车间的运输工,从事的是生产活动,而非管理活动。胡某在仓库装卸棉纱过程中,可以不经查点,任拿任放,这并不能说明从管理员那里取得了对仓库棉纱的临时管理权,管理员是无权将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的。第二,在客观方面,胡某的行为为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有职权范围内所具有特殊便利条件,而不是其他的一般方便条件。胡某是运输工,没有管理职务,因而也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作案。也正因为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以胡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从胡某犯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却具有明显的盗窃罪的特征,即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胡某将他运输的棉纱、筒子纱在途中偷偷交给自己的同谋者,这就是以盗窃的手段占有了公共财物。胡某少进多报、多装少报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从属于秘密窃取这一主要行为的,与贪污罪中常见的在帐据上弄虚作假的情况不能相提并论。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查字典公务员考研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必考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5法律硕士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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