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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毗邻区-国际法

2017-03-10 | 网络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毗邻区-国际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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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毗连区不是领土,对毗连区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经济区或为公海。在设立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关于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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