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考研法硕民法学基础知识点:自然人的住所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考研法硕民法学基础知识点:自然人的住所

2016-08-31 | 网络

2017考研的同学们!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包括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是专业基础课部分。下面分享民法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法律硕士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为了帮助同学们备考,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暑期集训、精品网课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推荐阅读》》》

【考研法硕民法学基础知识点:自然人的住所】相关文章:

申论文章必备:国家领导人名言佳句汇总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捍卫显规则,行更胜于言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重构乡村”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自愿求职”岂是“自愿中毒”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别让年味儿的“魂”溜走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温州动车追尾事故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交通拥堵

别因少数公务员误读了整个官员群体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预防家暴”

推荐栏目阅读 考研 备考资料 考研专硕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