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烈士审核、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保密、外事、信访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民政政策法规咨询和普法等工作。
(二)优抚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烈士褒扬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军休退伍安置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科。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定城乡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拟定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县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国内和涉外收养、送养儿童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核工作;承担福利、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九)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服务、党群、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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