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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2012-10-18 | 网络

广东省东莞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和实施地方性价格管理规章、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根据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和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组织和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管理会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

(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七)组织开展价格、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听证工作;管理、指导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镇(区)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镇(区)的价格、收费争议;负责组织全市物价人员和收费员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东莞市物价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1)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档案、保密、接待、财务、人事、监察、纪检、审计、资产管理、国家公务员培训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局性的业务综合工作;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年度价格调整改革计划;组织价格政策调查研究;草拟价格、政策、规范性文件;受理行政复议;制定规范、指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办法;负责价格宣传,政务信息和价格研究工作;承担价格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价格听证。

办公室联系电话:22830666 22830682   传真机号码:22830654

(2)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价格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商品和经营服务性价格的管理原则和办法;拟定、审核、制定、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和经营服务性价格,并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管;协调和处理价格争议。

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22830661 22830672

(3)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路桥收费、会费、中介服务收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研究拟订上述收费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核列名管理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路桥收费、会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协调和处理收费争议;组织收费年审;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收费管理科联系电话:22830670 22830662

(4)价格检查科(挂市物价检查所牌子)

负责各类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会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经营者、执收者遵守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依法对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负责信访工作,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负责镇(街)物价助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价格检查科联系电话:22830676 22830677    

(5)成本调查监测科

负责本市市场价格统计、监测、预警、报告、分析、公布工作,监测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省、市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参与粮食风险基金运作和监督;负责农产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负责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重要商品、服务和收费项目成本进行定调价前的监审和定期监审;调查、跟踪重要商品价格及其成本变动情况;建立主要农产品、商品、服务和收费价格、成本数据库,研究成本费用构成,分析成本费用变化趁势,探求价格成本变化规律,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价格认证中心

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价格核定)工作,包括:公安机关查办的各类刑事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价格鉴定;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财产价格鉴定;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物品进行计税价格认定;开展涉案财产价格复核裁定;调解价格矛盾与处理价格纠纷;承办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两项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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